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与分组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标准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与归类工作中,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并未明确的化工品开展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与归类,及其安全生产管理管理方法机构对评定与归类工作中执行监管,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化工品,就是指各种化合物、化学物质以及混合物质。
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就是指依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是国家标准开展检测、判断,明确化工品的点燃、发生爆炸、浸蚀、燃烧、自反映和遇水后反映等危险特性。
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归类,就是指依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是国家标准,对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结论或是有关统计数据开展评定,明确化工品的物理学危险因素类型。
第四条 以下化工品理应开展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与归类:
(一)带有一种及以上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成分,但总体物理学危险因素并未明确的化工品;
(二)未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学危险因素并未明确的化工品;
(三)以科研或是产品研发为目地,每年产量或是需求量超出1吨,且物理学危险因素并未明确的化工品。
第五条国家安监总局监管质监总局承担引导和监管全国各地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与归类工作中,公示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名册及其免于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与归类的化工品文件目录,开设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与归类技术性联合会(下称技术性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点各个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管理方法机构承担监管和查验主管机关内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与归类工作中。
第六条 技术性联合会承担对有争议的评定或是归类效果开展诉讼,发布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的评定状况。
为化工品物理学危险因素评定与归类工作中给予服务支持,担负技术性联合会的日常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