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机、软化水设备器、离子交换机器设备、蒸馏水器、电渗析法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机、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废水处理机械设备(一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机械设备。
二氧化氯产生器、臭氧发生器、氢氧化钙产生器、紫外线杀菌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到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运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出来的与饮用水接触到的输配水机械设备、安全防范原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改性材料。
国家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制度,涉水产品务必得到批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涉水产品必须进行自然环境卫生安全评价。
目前主要依据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61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卫法监发[2001]254号)等国家标准和法律、法律法规对涉水产品的安全性加以分析。
涉水产品健康安全,是保障饮水安全的重要组成,关系着广大群众身体健康。